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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陈丹丹)近日,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游客在景区摔伤引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,认定某旅游开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70%责任,赔偿游客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。
2022年7月19日,63岁的李某与家人在某景区游览时,意外摔倒受伤。经医院诊断,李某的伤情为胸椎骨折T12、胸椎棘突骨折T11、重度骨质疏松。李某住院治疗15天,产生医疗费等多项费用。李某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。
李某主张,事发前其身体健康,案发时景区内地面湿滑,且事故发生地附近有多条小溪,游客均需越水而行,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滑防护设施。
旅游开发公司称,已在购票页面、景区入口、道路沿线等设置多处安全警示,并在案发后对李某开展救援和送医救治等工作,已尽到安全警示和保障义务,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此外,李某患有重度骨质疏松,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,自身存在过错。
法院经审理及现场勘查查明,景区内部分道路为自然山路,溪水流经区域的石头表面湿滑且无防护设施。景区虽设有警示标牌,在明知或应知李某为老年人且无年轻人陪同时,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,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在接待李某等年满60岁以上的游客后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过核实,亦未及时劝阻,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,没有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。故旅游开发公司应对李某因摔倒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同时,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仍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山区游览活动,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,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。
最终,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,判定旅游公司承担70%责任,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;判定李某自行承担30%责任。 【编辑:刘阳禾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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